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身分認證應遵循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10024566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65260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1條
本事項依據本公司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委託人身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係指證券商經取得委託人同意後,由委託人透過載有4G以上門號SIM卡之行動裝置,經第三方認證機構向委託人所屬之電信業者,以委託人之行動電話號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生日,與電信業者之行動門號租用人申辦資料進行比對,確認為一致後通知證券商,所進行之身分認證作業。
前項所稱4G以上門號,係指委託人至電信業者直營門市臨櫃申辦,交付國民身分證及具辨識力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親簽後申辦之門號,且應排除儲值卡、親子卡、預付卡、企業卡、委託代辦等無法辨識本人親辦親簽之門號。
本事項所稱第三方認證機構,係指數位發展部依電子簽章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公告核定之憑證機構。
第3條
證券商於辦理本業務,除應遵循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個人資料保護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規範,並應訂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作業處理程序及風險控管措施,相關控制機制應留存檢核紀錄:
一、要求提供行動身分識別服務之第三方認證機構確認委託人進行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之門號符合前條第二項之定義,並應取得門號租用人個資提供第三人之同意。
二、確保委託人已閱讀並同意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服務使用者約定條款及隱私權告知條款後,方能進行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三、確保委託人已通過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身分認證、閱讀並同意受託契約條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聲明與風險預告書,並上傳國民身分證件之影像檔及填寫個人基本資料。
四、委託人開戶手續及資料審核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110普通交易帳戶:開戶手續及審查作業之規定辦理。
五、證券商於委託人簽署開戶契約前,應輔以手機簡訊傳送一次性安全密碼(簡稱OTP)或由專人電訪,以確認為委託人本人所為行為,並於前四款作業確認完成後,始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簽署開戶契約;倘資料不一致,即終止該次開戶申請作業。
第4條
證券商辦理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以進行身分認證,應訂定資訊安全管理機制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應針對使用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身分認證之委託人,其資料傳輸過程及資料儲存作業等方面之安全控管機制,制定資訊安全政策。
二、應留存委託人使用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服務之紀錄或軌跡。
三、對委託人提供之資料,應建立查閱程序,以避免未經授權之使用。
四、應建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程序。
第5條
證券商依前二條所訂之程序、機制及風險控管措施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提供委託人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方式認證身分。
第6條
證券商辦理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至少應每半年定期查核檢討,如有接獲委託人表示所簽署之開戶契約非本人真意所為者或發生交易糾紛案件,應擬具改善計畫並提報董事會。
第7條
本事項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