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5339號公告修正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查「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未依本準則所訂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請公司依第三章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為加強規範上市公司所發布之預測性資訊,特訂定本認定標準以資遵循。上市公司如有於前述場合發布有關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資訊,且尚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公開相關期間之簡式或完整式財務預測者,其是否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適用,本公司悉依本認定標準辦理。本認定標準所稱之財務預測為合併財務預測。但上市公司無子公司者,應編製個別財務預測。

  1. 上市公司自行發布整體性或占全部營收逾百分之五十之業務(產品)之合併(個別)營收或獲利預測性資訊者,或本公司發現有媒體報導上市公司相關預測性資訊,經本公司即予查證後上市公司並未澄清該資訊非其所發布或提供者,除第二條所述情事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1. (一)發布或被報導之資訊屬明確具體之金額,例如:營收100億元、營業損益50億元、稅前損益50億元、每股盈餘2元…等。
    2. (二)發布或被報導之資訊屬區間、上下限或變動比率,例如:營收不低於130億元、營收挑戰300億元、營收界於95億~120億元間、營收較上年度成長或衰退3成以上、營業或稅前損益成長或衰退3成以上、每股盈餘維持在2.5元以上、每股盈餘不低於2元…等。
  1. 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並已將相關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充分揭露,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
    1. 一、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其合併(個別)營業收入、合併(個別)營業毛利(率)及合併(個別)營業利益(率)之預測性資訊,且最近四季合併(個別)財務報表營業外收支淨額合計數占稅前損益合計數不超過百分之十。
    2.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最近期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列為前百分之五者,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合併(個別)營業收入、合併(個別)營業毛利(率)或合併(個別)營業利益(率),說明中長期展望之預測性資訊。
  2. 上市公司應隨時評估前述預測性資訊之達成情形,經評估有未能達成之虞者,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前述預測性資訊已不適用。嗣上市公司欲更新(正)前述預測性資訊,應另行召開法人說明會或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召開說明記者會,或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1. 上市公司於股東會年報「致股東報告書」中揭露當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時,若涉及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應依第一條規定辦理。
  1. 上市公司發布已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資訊者,經本公司發函通知應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或符合第二條規定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者,本公司應將上開資訊移請本公司監視部供查核不法(內線)交易之參考。
  1. 經本公司函知上市公司(並副陳主管機關)有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情事者,上市公司應於編製通知函到達之日起十日內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並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函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如上市公司有不同之觀點而申復不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者,本公司應即將判定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理由及該公司之申復意見,併同陳報主管機關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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