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5339號公告修正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自行發布整體性或占全部營收逾百分之五十之業務(產品)之合併(個別)營收或獲利預測性資訊者,或本公司發現有媒體報導上市公司相關預測性資訊,經本公司即予查證後上市公司並未澄清該資訊非其所發布或提供者,除第二條所述情事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1. (一)發布或被報導之資訊屬明確具體之金額,例如:營收100億元、營業損益50億元、稅前損益50億元、每股盈餘2元…等。
    2. (二)發布或被報導之資訊屬區間、上下限或變動比率,例如:營收不低於130億元、營收挑戰300億元、營收界於95億~120億元間、營收較上年度成長或衰退3成以上、營業或稅前損益成長或衰退3成以上、每股盈餘維持在2.5元以上、每股盈餘不低於2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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