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5339號公告修正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經本公司函知上市公司(並副陳主管機關)有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情事者,上市公司應於編製通知函到達之日起十日內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並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函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如上市公司有不同之觀點而申復不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者,本公司應即將判定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理由及該公司之申復意見,併同陳報主管機關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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