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6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13799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條、第5條至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內部人員不得在所屬證券商從事信用交易。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配偶,且非屬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所定配偶在所屬證券商從事信用交易,於有價證券進行融資融券額度分配時,僅能了結該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交易,不得再為新增該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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