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6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13799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條、第5條至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所稱證券商內部人員,係指下列有關人員:
    1.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但法人董事、監察人限於法人本身及其代表人;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受僱人員為其證券部門人員。
    2. 二、前款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 前項第一款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之委託買賣應由證券商於成交後檢查其交易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情形,或與證券商或其他投資人有利益衝突而有迴避之必要,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其檢查程序。
  3. 經營自營或承銷而無經紀業務之第一項第一款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指定之他證券商開戶,並受本辦法規範。
  4. 證券商內部人員不得利用他人名義開戶委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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