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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因應防疫召開股東會之作業指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5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110010054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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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防疫作業指引係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4月17日核示事項及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317號公告、111年4月29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423號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4月20日金管證交字第10903618021號公告、110年5月20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1371號公告、110年6月29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665號公告及110年7月30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3085號公告,並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訂定。
二
訂定防疫應變計劃及風險評估
(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警戒標準等級,公司應訂定防疫應變計劃,並依計劃確實執行。
(二)公司應針對股東會場地及參與會議人數進行相關風險評估,評估指標如下:
1.股東會場地:能否符合疫情警戒標準等級規範之集會人數及與會人員之間的距離規定。
2.妥適備用場地:能否依疫情變化,有配合股東會之備用場地,俾符合疫情警戒標準等級規定之集會人數。
3.與會人員健康檢測:在股東會召開期間股東及工作人員有出現呼吸道症狀時,能否依防疫應變計劃執行,並儘速協助其就醫。
4.公司應檢視股東會場地之相關防疫措施能否符合防疫規定。
四
股東會當日
(一)規劃動線
1.報到、進場及散場皆應妥善規劃動線及控管人流,動線指引標示應清楚俾利辨識。
2.報到處周圍加強人流控管,彼此間應保持室內1.5公尺及室外1公尺以上之距離,避免群聚感染風險。
(二)會場設置
1.活動空間使用前後應清潔消毒,會場之廁所及公用物品(如麥克風、用筆等)應加強消毒頻率。
2.設置防疫措施公告。
3.備妥乾洗手、其他消毒用品及必備防疫用品供股東使用。
4.室內集會活動場所應保持空氣流通,並持續監控環境空氣流通與換氣情形。
(三)會務作業
1.配合辦理防疫作業,股務單位宜提前受理股東報到時間,避免影響股東開會權利。
2.股東及股東會場內、外工作人員,均應全程佩戴口罩,禁止飲食,並適度降低會場內工作人員人數。
3.公司安排工作人員於股東辦理報到作業前,幫股東量測體溫並進行手部消毒,倘股東未佩戴口罩,或經連續量測二次體溫有發燒達額溫攝氏37.5度或耳溫攝氏38度者,禁止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
4.股東會會場座位安排,應採梅花座或間隔座法,並請股東入座於固定座位,座位間隔宜保持1.5公尺以上之距離。
5.股東會會場股東及工作人員之合計容留人數,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集會活動人數限制規定辦理。
6.備用會場之設置,應讓股東可全程掌握開會動態,並可發言及投票表決。
(四)開會過程
1.為防止疫情擴散,避免股東感染之風險,股東發言時,應以發言條填寫發言內容。
2.股東如需在會場內發言時,發言內容應簡明扼要,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股東發言逾時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五)股東會散場
開會結束後,依規劃動線指引股東離開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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