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因應防疫召開股東會之作業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110010054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4點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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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防疫應變計劃及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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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警戒標準等級,公司應訂定防疫應變計劃,並依計劃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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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應針對股東會場地及參與會議人數進行相關風險評估,評估指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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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會場地:能否符合疫情警戒標準等級規範之集會人數及與會人員之間的距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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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妥適備用場地:能否依疫情變化,有配合股東會之備用場地,俾符合疫情警戒標準等級規定之集會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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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會人員健康檢測:在股東會召開期間股東及工作人員有出現呼吸道症狀時,能否依防疫應變計劃執行,並儘速協助其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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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應檢視股東會場地之相關防疫措施能否符合防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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