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九項補充規定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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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5年9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500737191號公告訂定全文7條,除第4條第2項後段所定證券商停止輸入後仍得受理並輸入普通交割買賣之賣出委託,以及第4項有關停止輸入買賣申報後得動態恢復輸入之機制等自115年10月1日起實施外,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5014482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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