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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鉅額詢價平台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條至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鉅額詢價平台作業辦法)(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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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發展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市場,提升其鉅額交易效率與資訊透明度,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使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鉅額詢價平台(以下簡稱本平台),除主管機關暨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參加人,係指已與本中心簽訂「參加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鉅額詢價平台契約」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前項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第一項「參加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鉅額詢價平台契約」由本中心另訂之。
第4條
得於本平台詢價之有價證券為櫃檯買賣之國內外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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