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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交割指示傳送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4028號函修正第15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及第13條之1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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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條
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有於本平台系統服務時間結束後辦理傳輸作業之需要者,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填具延時作業申請單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提出延時申請;本公司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後,將配合辦理系統服務時間之延長。
前項延時申請如以傳真先行辦理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交割指示傳送平台系統延時作業申請單
第15條
本公司辦理本要點相關作業之交易紀錄至少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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