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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分割及反分割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2條、第3條條文及第3條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分割及反分割作業程序)(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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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均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或反分割者,其櫃檯買賣相關作業,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或反分割作業者,應至遲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三十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分割或反分割申請書及作業計畫等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依規定在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資訊申報。
附件-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分割/反分割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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