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5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1511003681號公告修正第13條之1、第22條、第23條、第2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異動條文

  1. 受輔導公司於登錄創櫃板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一、由本中心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處理受輔導公司之股務作業,受輔導公司應依本中心規定與指定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簽訂股務代理契約。
    2. 二、由本中心洽臺灣證券交易所取得受輔導公司之股票代碼四碼,以利受輔導公司據以辦理資訊申報等事宜。
  2. 受輔導公司辦理登錄創櫃板前籌資或登錄創櫃板前,發生本辦法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或登錄創櫃板,並得依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終止輔導作業:
    1. 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二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致影響營運。
    2. 二、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
    3. 三、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之原因者。
  3. 受輔導公司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有前項所列各款情事者,本中心得中止該籌資案之進行,已表達認購意願之投資人,其認購失其效力;已繳款者,受輔導公司應加給專戶所生之利息並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後辦理退款作業。
  4. 受輔導公司經本中心依第二項規定停止其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或登錄創櫃板者,應檢具有關第二項所列異常情事之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函報本中心。受輔導公司除經本中心不同意其說明或計畫,終止輔導作業者外,應將前開說明及計畫,暨後續改善情形準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重要消息揭露。本中心得視後續改善情形,恢復其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或登錄創櫃板,或終止輔導作業。
  1. 創櫃板公司應將下列資訊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一、公司基本資料,含公司概況、董事、監察人及經營團隊基本資料等資訊:應於公司知悉變動時起五日內輸入。
    2. 二、公司內部人持股等資訊:應於每月十五日前輸入。
    3. 三、股東常會及臨時會之開會日期及其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期間:應於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期至少五個營業日前輸入。
    4. 四、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提請召開之股東常會承認之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於股東常會開會日至少十日前輸入。創櫃板公司於上傳前一年度財務報告時,亦應輸入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5. 五、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確認後之次一營業日前輸入。
    6. 六、股東會議事錄:應於股東會後二十日內輸入。
    7. 七、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及其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期間:應於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期至少五個營業日前輸入。
    8. 八、現金增資資訊:
      1. (一)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資訊:應於決議日起五日內輸入。
      2. (二)公司透過創櫃板籌資相關資訊:利用本中心創櫃板公司籌資系統辦理現金增資者,應於確認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股數且未洽由特定人認購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輸入。
      3. (三)籌資計畫項目及進度:應於完成籌資股款收足之日起十日內輸入。相關資料異動時,應於異動時起五日內輸入。
      4. (四)募集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輸入。
  2. 前項各款之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1. 創櫃板公司除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終止登錄創櫃板者,應自本中心公告日起之次一營業日內將該訊息內容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五日內輸入:
    1.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2.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4.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5. 五、董事長、總經理發生變動者。
    6. 六、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7. 七、董事會決議增資發行新股及增資基準日,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8. 八、董事會決議向主管機關提出補辦公開發行之申報者。
    9. 九、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登錄創櫃板者。
    10. 十、依本辦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四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揭露異常情事之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暨後續改善情形者。
    11. 十一、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停止公司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或終止公司登錄創櫃板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12. 十二、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13. 十三、其他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2. 創櫃板公司有前項情事而未發布重要消息者,本中心得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限期請創櫃板公司將相關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3. 第一項各款之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作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亦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4. 創櫃板公司於發布重要消息之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5. 創櫃板公司對於已發布之重要消息,其後續事件發展如有重大變化,應依原申報條款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1. 創櫃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停止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
    1. 一、未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者。
    2. 二、未依公司法規定期限召開股東常會者。
    3. 三、未依規定辦理重要消息公開,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4. 四、違反所出具之聲明或承諾事項者。
    5. 五、規避或拒絕本中心之輔導或查核,情節重大者。
    6. 六、重大違反公司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者。
    7. 七、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者。
    8. 八、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之情事者。
  2. 創櫃板公司經本中心依前項規定停止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者,應檢具有關前項所列情事之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函報本中心。創櫃板公司除經本中心不同意其說明或計畫,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終止登錄創櫃板者外,應將前開說明及計畫,暨後續改善情形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重要消息揭露。本中心得視後續改善情形,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或終止登錄創櫃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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