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第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50000306號公告修正第4條條文,除4條第1項第1款自115年第一季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時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4787號函同意核備)

異動條文

  1. 第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及我國會計師複核報告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洽第二上市公司予以說明。經本公司分析認為說明顯不合理或有重大異常時,得請第二上市公司委託原上市地簽證會計師就本公司所詢事項表示意見或進行專案查核並製作報告,但第二上市公司如有正當事由者,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前開事項。
    1. 一、未依規公告及申報財務報告。
    2. 二、原上市地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或無保留結論以外之核閱報告。
    3. 三、我國複核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式報告或調節前後之財務報表有重大差異者。
    4. 四、財務業務狀況有重大變動者。
    5. 五、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2. 第二上市公司應依本公司所訂期限將前項意見內容或專案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檢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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