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及我國會計師複核報告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洽第二上市公司予以說明。經本公司分析認為說明顯不合理或有重大異常時,得請第二上市公司委託原上市地簽證會計師就本公司所詢事項表示意見或進行專案查核並製作報告,但第二上市公司如有正當事由者,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前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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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規公告及申報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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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上市地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或無保留結論以外之核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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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複核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式報告或調節前後之財務報表有重大差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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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務業務狀況有重大變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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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