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興櫃股票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9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0711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113年12月2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142027號函)

異動條文

  1. 本中心每日分析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交易,發現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1. 一、當日交易時間內加權平均成交價振幅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2. 二、最近五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加權平均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3. 三、當加權平均成交價達二00元以上之興櫃股票,最近五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加權平均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者。
    4. 四、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加權平均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00者。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當日最後加權平均成交價漲跌方向與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標準相反者。
    2. 二、當日最後加權平均成交價未滿新臺幣十元者。
    3. 三、達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標準,惟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
    4. 四、達前項第四款標準,惟其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公告其名稱及注意交易資訊者,且其最近五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加權平均成交價漲跌百分比未超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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