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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5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50001529號函修正第13條條文,自115年7月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5033501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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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股票期貨契約交易之報價以元為單位,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契約乘數為二千;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契約乘數為一萬;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契約乘數由本公司另定之。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加掛之契約,其契約乘數如下:
一、加掛約定標的物為一百股標的證券者,契約乘數為一百。
二、加掛約定標的物為一千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者,契約乘數為一千。
前二項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契約乘數從其規定。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報價之最小升降單位如下:
一、報價未滿十元:零點零一元。
二、報價十元以上,未滿五十元:零點零五元。
三、報價五十元以上,未滿一百元:零點一元。
四、報價一百元以上,未滿五百元:零點五元。
五、報價五百元以上,未滿兩千五百元:一元。
六、報價兩千五百元以上:五元。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報價之最小升降單位如下:
一、報價未滿五十元:零點零一元。
二、報價五十元以上:零點零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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