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商業團體法所定會費之種類及費率」收費標準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5095號函修正第2點(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5921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公會對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規定經費外之費用種類及費率如下:
    1. (一)專案審查費
      1. 1.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審查費
        1. (1)說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申請人)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之規定檢具申請書件函送本公會審查後,轉報金管會。
        2. (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審查費新台幣20,000元整。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認可之審查費
        1. (1)說明-本公會設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委員會,負責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認可相關事宜。
        2. (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審查費新台幣5,000元整。
      3. 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申請(報)案件審查費
        1. (1)說明-
          1. a.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稱投信公司)向金管會申報募集投資國內之股票型基金,及追加募集投資國內之各類型基金(不含債券型、平衡型及貨幣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以下稱處理準則)第12條規定,檢附申報書及公會審查意見書向金管會申報後生效。依處理準則第13規定,投信公司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依處理準則第12規定辦理者外,應檢附申請書及應檢附書件送本公會審查,轉報金管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2. b.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經紀商(以下簡稱總代理人)向金管會申請經營境外基金業務,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檢具申請書件函送本公會審查後,轉報金管會。
        2. (2)費率-
                                                                  

          申請()書件完備與否

          審核費用

          申請()公司第一件基金申請()案件及第二件()以後之基金申請()案件之前次補正達1次(含)以內者

          3,500

          申請()公司第二件(含)以後之基金申請(),且前次基金申請()案件經本公會審核後以E-mail、或函文通知公司補正達2次者

          5,000

          申請公司第二件(含)以後之基金申請(),且前次基金申請()案件經本公會審核後以E-mail、或函文通知公司補正達3次者

          6,000

          申請公司第二件(含)以後之基金申請(),且前次基金申請()案件經本公會審核後以E-mail、或函文通知公司補正達4次者

          7,000

          申請()追加募集案件〈僅適用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00

          註: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傘下之子基金支數為準;系列境外基金,以系列下之各基金支數為準

      4. 4.申請專案核准豁免境外基金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之案件之審查費
        1. (1)申請案件:申請專案核准豁免境外基金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之案件審查費如下(含下述a.及b.),並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
          1. a.審議委員會委員之審查費:依申請案件「基金檔數」計算審查費用。審查費用將由本公會分配予參與該次審查會議之審議委員。
            1. (a)申請案件收取審查費用新台幣60,000元。
            2. (b)「基金檔數」:該次申請基金檔數超過一檔者,如為同一境外基金機構,自第二檔起每一檔基金加計新台幣6,000元之審查費用。
          2. b.公會審查作業費:每一申請案件收取新台幣3,500元整。僅於總代理人就目前已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於國內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舊基金)另行申請專案核准豁免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時,始須繳納此部分之費用,若總代理人係於申請新基金時一併申請豁免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因已依上述3.(2)繳納公會審查費用,無需再依4.(1)b.繳納本項費用。
        2. (2)後續之申請或申報案件:境外基金經核准豁免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後,後續之申請或申報事項須經審議委員會審查時,審查費如下(含下述a.及b.),並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
          1. a.審議委員會委員之審查費:說明如下。
                                                                    

            委員會審查事項

            收費標準

            申請案例(舉例)

            相關變更事項須重新向金管會提出專案申請,或重大變動事項須向金管會申報並取得核准()

            (a)申請案件收取審查費用新台幣30,000元整。

            (b)「基金檔數」:該次申請基金檔數超過一檔者,如為同一境外基金機構,自第二檔起每一檔基金加計新台幣3,000元之審查費用。

            1.原申請之模型及參數設定有變更需重新提出專案申請。

            2.變更市場風險衡量措施(如風險值法改為承諾法、承諾法改為風險值法、變更風險值模型之參數等)需向金管會申報者。

            3.其他經金管會指示之重大變動事項。

          2. b.公會審查作業費:每一申請案件收取新台幣3,500元整。
      5. 5.申報私募境外基金之審查費(含後續維護)
        1. (1)說明-境外基金機構應於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向本公會申報;申報人並依金管會104年7月16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50771號公告規定,應於每月第十個營業日以前將上月份變動情形彙總向本公會申報,再由本公會轉報金管會及中央銀行。
        2. (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審查費之計算標準如下:
                                                                  

          私募境外基金審查費

          審核費用(本公會會員)

          審核費用(非本公會會員)

          a.每檔基金申報案件

          4,000

          10,000

          b.每檔基金申報案件

          (應募人以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為限者)

          2,000

          5,000

        3. (3)依5.(2)b.費率繳納審查費用者,嗣後若新增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以外之應募人,除依規定重新檢具書件申報,並應繳納5.(2)a.審查費。
      6. 6.申報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審查費(含後續維護)
        1. (1)說明-依金管會110年5月31日金管證投字第1090147633號令、110年8月13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62907號令或111年8月15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2721131號令之規定,申報人應於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本公會申報,並應於每月第十個營業日將上月份變動情形彙總向本公會申報。
        2. (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費用標準如下:
                                                                  

          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費用(本公會會員)

          費用(非本公會會員)

          每檔基金申報案件

          2,000

          5,000

      7. 7.申請經營顧問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具備之場地設備及業務人員審查意見書之審查費用
        1. (1)說明-證期局95年6月12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2828號函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前,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向證期局提出申請,該等申請書件包括由本公會審核並出具之申請公司場地設備及業務人員已符規定之審查意見書。本公會出具審查意見書應審核之事項業於95年8月31日經金管會以金管證四字第0950140173號函核准。
        2. (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審查費新台幣1,000元整。
      8. 8.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申請經營境外基金電子交易業務之作業審核事項之審查費用
        1. (1)說明-依本公會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之第伍條第六項規定,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開辦境外基金電子交易前,應先將作業流程、相關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之資料,及會計師對含電腦線上交易者之「電腦資訊系統處理作業」內部控制暨內部稽核制度出具之「審查報告」,先報經本公會審核認可後,再轉送金管會備查。
        2. (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審查費新台幣1,500元,惟若電腦線上交易及已開辦投信基金電子交易之申請案件,不須再就申請人檢送之內控制度作審核者則為1,000元整。
      9. 9.申請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及申請變更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演算法案件之審查費用
        1. (1)說明-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三第1項,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及變更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使用之演算法者,應檢具書件送本公會審查。
        2. (2)申請案件:申請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或申請變更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演算法之案件審查費如下(含下述a.及b.),並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
                                                                  

          申請項目

          a.審查小組審查委員之審查費

          b.公會審查作業費

          申請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60,000

          15,000

          申請變更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演算法

          60,000

          10,000

      10. 10.其他專案審查費
        1. (1)說明-本公會執行金管會授權辦理之專案審查案件。
        2. (2)費率-本公會得按實際辦理情形,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受審查公司收取之。
    2. (二)專案檢查費
      1. (1)說明-本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之會員業務檢查專案。
      2. (2)費率-本公會得按實際辦理情形,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受檢查公司收取之。
    3. (三)專案管理費
      1. (1)說明-本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8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之破產會員財產管理專案。
      2. (2)費率-本公會得按實際辦理情形,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受管理公司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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