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實質營業收入之範圍,除應依第三項規定計算者外,以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合計數扣除第四款之各目合計數為準,其中第二款、第四款第二目不包括屬於分離帳戶之部分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淨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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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收入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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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淨投資損益,除下列項目外,以各會計項目之利益合計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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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以併計未分配盈餘項下之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後之利益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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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兌換損益以併計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後之利益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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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產管理服務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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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質營業收入之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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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服務費用中之已發生理賠、其他保險服務費用及與過去服務有關之變動(已發生理賠負債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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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財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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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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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淨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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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死利差互抵準備金之提存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