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雙方合作應簽訂契約,該契約明訂就合作事項雙方應遵守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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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紅應遵循期貨交易法與相關法令、本辦法與本公會自律相關規範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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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不得違反應取得金管會許可及備查業務之相關法規規定。網紅亦不得進行期貨信託基金銷售等應取得金管會許可及備查業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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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支付網紅雙方合作之費用及進行置入性廣告之費用,除雙方合作因專案進行衍生費用之外(如:車馬費、授權費、賠償金等),網紅不得要求會員支付其他報酬及其他名目之費用。網紅可指定會員與第三方簽訂契約及支付第三方費用,惟網紅不得因指定會員與第三方簽訂契約及支付第三方費用而主張不受契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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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應揭示或說明「非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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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與網紅雙方合作所發表之資訊內容,若有違法及不適當之虞時,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有權要求網紅刪除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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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填製廣告資料,及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接受查證時,網紅應提供相關資料並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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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雙方合作方式、權利義務及合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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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契約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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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雙方終止契約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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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雙方爭議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