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對下列第一上櫃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不納入第三項受查公司及選案比率之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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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上櫃公司於上櫃次一年度起之第二及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但第一上櫃公司屬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者,於上櫃次一年度起之第三個會計年度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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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上櫃公司上櫃時適用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外國審查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獨立董事應至少二席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規定者,於上櫃之次一年度起之第二及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但其於受查期間有經營權異動、本中心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對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或本中心評估相關風險後認為有必要者,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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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上櫃公司上櫃後申請適用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獨立董事應至少二席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規定者,於本中心同意適用之次一年度起之第一至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但其於受查期間有經營權異動、本中心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對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或本中心評估相關風險後認為有必要者,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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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二款公司於期間屆滿後,有經營權異動之情事,於次一年度起之第一至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並準用前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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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上櫃年度或第三款之本中心同意適用年度,於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轉第一上櫃公司者,以原上市年度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適用年度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