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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54條、第58條、第6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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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
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經理事業應於異動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第58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
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其業務員申請登記為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得免參加前項職前訓練。
取得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所定業務員資格前半年內已參加職前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取得該業務員資格起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執行業務,得免參加第二項初任業務員之職前訓練。
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申請登記為期貨經理事業之交易決定人員、內部稽核及主辦會計以外之業務員時,應依同業公會所定時數,參加職前訓練。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取得許可證照之期貨經理事業,其現職之主辦會計,得免參加第一項之職前訓練。
第60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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