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息以外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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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續費及佣金淨收益:手續費及佣金收入與手續費費用及佣金支出之淨額,包括受託買賣及辦理融券業務、保證、簽證、承銷及經紀等所取得之手續費及佣金收入;手續費費用及佣金支出,包括經紀及自營經手費、轉融通手續費及承銷作業手續費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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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服務結果:包括保險收入、保險服務費用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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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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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性不動產損益:不動產投資利益及不動產投資損失之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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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股利收入及除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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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係指金融控股公司自帳上除列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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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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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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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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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兌換損益: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及評價之損益,惟為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風險,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但金融控股公司之人身保險子公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第十九段規定判斷,其直接持有之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且未對外幣風險組成部分指定避險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以前期兌換後之帳面金額或新購取得成本計算之外幣攤銷後成本所產生之各期間未實現兌換差額,應依債務工具投資之預期剩餘存續期間,按直線法逐券逐筆攤銷認列於兌換損益;未攤銷之累計未實現兌換淨額應列於其他資產或其他負債;債務工具除列時,未攤銷部分應全數認列於當期兌換損益;人身保險子公司依前開規定處理者,金融控股公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第二十段規定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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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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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金融控股公司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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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淨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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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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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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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利息以外淨收益: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其他非利息淨損益,如出售不良債權損失及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損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