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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申請復業、恢復結算交割業務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300061 86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7月15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7字第0930130723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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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停業前不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申請復業,除不得有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情事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之營業保證金,如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查封,債權人享有期貨交易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之優先受償權,應先行補足;但若債權人為不具優先受償權擔保者,得於營業保證金解送執行法院或經債權人領取後始行補足之。
(二)符合期貨商設置標準第八條之業務員人數。
(三)符合臺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之營業處所及設備條件之規定。
(四)已依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與其他期貨商訂定承受契約。
(五)已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十三條第八款規定取得結算會員同意辦理結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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