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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6273號函修正第11點(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215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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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之業務執行
(一)業務執行應依法令規定
1.公司基金管理業務之相關執行程序及其事項,悉應遵守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計劃、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限制與規定。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管理受託管理資產,除法令與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2.公司應建立職能區隔之中國牆功能,確保內部控制與稽核系統,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承銷商或銷售機構。
3.公司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有指示保管機構之權,並不定期盤點檢查委託保管之資產;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行為,應符合相關法令,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基金管理所為之證券買賣,應符合所投資國家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4.公司應每季檢討證券商遴選作業及委任證券商之適當性,並向董事會報告。
5.公司對於股票型基金、投資於股票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週轉率應依國內投資、跨國投資分別檢視,並辦理下列事項:
(1)每月與上個月比較檢討基金週轉率高時之績效是否優於週轉率低時。
(2)週轉率高於上開國內投資、跨國投資基金平均月週轉率且一年期績效居上開基金績效評比末四分之一者,應每月進行檢討後向董事會報告。
(二)建立業務執行程序應注意事項
1.公司為業務執行所生之各種費用訂定及收取、資產保管、帳目資料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記錄之管理,應建立一定程序以免錯漏混亂。
2.公司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客戶(包括受益人)之真正身分,並於需要時要求檢視身分證明文件;另應確定客戶之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所有程序應備存書面,以遵守「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三)對客戶充分揭露
1.公司管理基金資產時,應向客戶提供有關公司之充份資料,包括公司及其分公司之營業地址、公司經營業務之種類與限制,以及代表公司執行業務並可能與客戶有所聯繫的人員之身分職位。
2.客戶得要求公司揭露其財務狀況,公司應提供可公開之財務報表資料,不得拒絕。
3.公司進行自有資金之交易時,應優先執行基金之買賣,並應將最佳之價格分配予客戶,且應依規定定期將研究或分析報告與投資結果資料寄予客戶。
4.公司應向客戶揭露其收費之基準及數額,所有會影響對客戶的收費、相關費用或將費用調高之做法,應符合公平與誠信原則;調高費用者,應於與客戶協議書中揭露,並於定期表件中彙報。
(四)帳目及紀錄之保存
1.應依經營之業務建立會計制度,其內容包括:總說明、簿記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前項之會計簿籍,應包括序時帳簿(普通日記簿)及分類帳(總分類帳、證券明細、其他明細帳);會計報表應包括月報及年度報告書。
2.應保存所有有關文件,包括證券經紀商所發出之成交單據、客戶登記冊、會計/證券分類帳冊證券登記冊、有關投資決定及資產分配過程紀錄、所有完成之交易備存紀錄,及所有與客戶帳戶有關之由第三人所提供之資料及一切有關之內部報告。
3.須針對保管、檢索和存儲紀錄建立適當程序,並聘用專業人員,每年最少一次進行相關帳冊之查核,於客戶要求時得提供客戶查閱。
4.應定期對投資組合評價,評價方式依現行規定辦理;針對共同基金投資及全權委託投資計劃,準確計算各投資組合之淨資產價值。
5.公司應按照程序安排公司的內部紀錄與由第三人(如交易所、銀行、保管人、交易對手及執行買賣之經紀商)所開具的紀錄對帳,以便認定及修正任何錯誤、遺漏或資產錯置情形。對帳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
(五)公司應維持適當程序,以確保客戶的申訴獲得及時和適當處理,並告知客戶依現行制度下其他可行作法。由公司負責督察程序執行主管採取相關步驟,對申訴進行調查,並保存申訴紀錄,作為高階主管定期檢討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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