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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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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0768號函修正第10條、第11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3790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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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其到期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之季月,共五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各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最後交易日為契約到期日,新到期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本公司得於交易當週一般交易時段加掛下列週到期契約(以下稱週契約):
一、以星期三為交易開始日,次二週之星期三為最後交易日,最後交易日為契約到期日。但每月第一個星期三不加掛該週契約。
二、以星期五為交易開始日,次二週之星期五為最後交易日,最後交易日為契約到期日。
本契約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與交易開始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或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與交易開始日。
第11-1條
依第十條第二項掛牌之週契約,應依前條第二項近月契約之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
除依前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並於基準指數上下百分之三間,按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之二分之一,推出履約價格契約;本公司並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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