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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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當日最後成交價逾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達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且有價證券當日最後成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最後成交價最高者;如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最後成交價時,則當日最後成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但有價證券當日最後成交價逾新臺幣二千元者,每一千元增列一級距,前開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每一級距增加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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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當日最後成交價逾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達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且有價證券當日最後成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最後成交價最低者;如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最後成交價時,則當日最後成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但有價證券當日最後成交價逾新臺幣二千元者,每一千元增列一級距,前開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每一級距增加新臺幣一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