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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80002304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7點,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12162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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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前條之營業處所必須具備下列設備:
(一)應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證券市場之投資資訊及受託買賣之必要資訊傳輸設備。未具「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三項條件之證券商,僅需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證券市場之投資資訊傳輸設備。
(二)應設置可供投資人於證券商營業時間內即時查詢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行情設備或於營業時間內協助投資人取得所查詢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即時行情。
七
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檢附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合格證明申請書及其相關書件,向本公會申請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合格證明,涉及許可證照之換發者,尚須辦理換發許可證照後,始得使用 ;證券商遷移、擴增或縮減其營業處所亦同。
專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證券商申請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合格證明,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其營業處所應經本公會派員實地勘查合格。
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於原營業處所內變更場地之配置或用途應函報本公會,除不須辦理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照外,餘與前二項相同。
附件-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合格證明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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