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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8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二字第1090003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23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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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於複受託金融機構所交付有關證券發行人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時儘速據實轉達委託人。
複委託契約應明訂複受託金融機構就前項資料有據實迅速交付證券商之義務。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行使權益事項應留存紀錄且至少保存一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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