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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5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50001455號函修正第1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5034331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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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期貨商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暨相關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辦理。
本公司應將期貨商依前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以電子媒體方式核轉主管機關。
期貨商之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並於股東常會承認後二十日內將股東常會議事錄及營業報告書等以電子媒體方式送本公司備查。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函本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函送本公司。
期貨商應按月編造會計項目月計表、財務比率月報表、期貨交易量月報表、銀行存款明細表暨各項附表(均含分支機構部分),於次月七日前以媒體向本公司申報。
期貨商編造之各項財務報表,以媒體申報者,其作業辦法由本公司訂定之。
期貨商申報第二、四項所列之事項,由本公司彙整後轉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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