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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申請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500503161號公告修正增訂第2條附件,自公告日施行(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47871號函、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546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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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上櫃公司申請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案,除公司債券依第五項規定辦理外,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提請股東會決議,且股東會之決議應經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並由法定代理人具名,檢附議事錄,向本中心申請辦理。
上櫃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就有關申請終止櫃檯買賣計畫之公平性及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有關特別委員會之設置及相關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有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有審計委員會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辦理本條之審議事項,依證券交易法有關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之規定辦理。
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董事回購股份價格合理性及申請終止櫃檯買賣之理由與計畫是否符合上櫃公司及其股東整體利益提供意見。
發行人申請終止公司債券櫃檯買賣案,應召開公司債債權人會議,經代表該期次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及代表該期次公司債債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債權人之同意行之,並由法定代理人具名,檢附議事錄,向本中心申請辦理。
上櫃公司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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