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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15條;刪除第3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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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刪除)
第15條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規定「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公司部分:
(一)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或因簽發支票或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票據,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經清償贖回註記者。
(二)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被處以刑罰確定者,但最近二年內經檢查機構複查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四)違反稅捐稽徵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五)違反申請上市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者。
(六)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違反法令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司利益、股東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二、董事、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部分:
(一)同前款第(一)、(二)、(三)、(四)及(五)目。但屬向金融機構貸款逾期還款者,倘逾期還款情節非屬重大或有合理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犯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等商事法規定之罪,或犯貪污、瀆職、詐欺、背信、侵占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三)有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或重大違反公司治理原則等不良行為者。
(四)有其他重大違反法令或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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