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嚴重衰退」,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但申請股票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股本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二;於股票採行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淨值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六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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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與同業比較,顯有重大衰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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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與同業比較,顯有重大衰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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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均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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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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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產品或技術已過時,而未有改善計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