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230號公告修正第6條之2、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異動條文

  1. 本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市值計算方式如下:
    1. 一、初次申請股票上市、第一上市、創新板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者,以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申請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下列股票價格孰低者:
      1. (一)與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之承銷價格。
      2. (二)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者,申請上市日前三十個、九十個、一百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孰低者。
    2. 二、股票已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申請上市或第一上市者,以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申請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申請上市或第一上市日前三十個、九十個、一百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孰低者。
    3. 三、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者,以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申請改列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下列股票價格孰低者:
      1. (一)與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之承銷價格。
      2. (二)申請改列日前三十個、九十個、一百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孰低者。
  2. 本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股份發行總額,於發行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為同種類之股票票面金額與發行股數乘積;於發行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為同種類之股票同次發行價格與發行股數乘積,分次發行者,為歷次乘積之合計數。
  3. 本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所稱之股本,於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係指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
  1.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嚴重衰退」,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但申請股票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股本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二;於股票採行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淨值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六者,不適用之:
    1.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與同業比較,顯有重大衰退者。
    2.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與同業比較,顯有重大衰退者。
    3.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均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4. 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5. 五、產品或技術已過時,而未有改善計畫者。
  2. 前項各款規定,對於依本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公司,經提出合理性說明者,得不適用之。
  3. 第一項第一、二款所規定「同業比較」,證券承銷商應評估說明所採樣同業之合理性。
  4. 第一項第三、四款之規定,對於已有具體改善計畫並產生效益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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