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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8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500155411號公告修正第3點、第6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50349621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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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除第六條另有規定外,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向委託人收付款券,均應透過委託人開設之款券劃撥帳戶,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六
因買賣證券而支付或收取之款項,除下列各款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第一條至第三條關於開立存款帳戶及收付款項之規定:
(一)本公司另有規定得以匯撥(匯款)方式完成交割者。
(二)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保管及運用其款項者。
(三)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者。
(四)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者。
(五)委託人同意證券經紀商將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者。
(六)價金之收受或交付方式經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或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進行實驗或業務試辦,於期滿後獲同意正式辦理,及其他經認與前述交易模式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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