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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5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5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500600013號函修正第2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503423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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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條
證券商應按月編造總帳項目月計表、收支概況表及可動用資金淨額計算表,於次月七日前以網際網路連線向本中心申報。
證券商應按月編造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於次月十日前以網際網路連線向本中心申報。
僅與本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章編製之獨立證券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附註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但他業僅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屬於上半年度者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以網際網路連線申報,屬於全年度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以網際網路連線申報,本中心並以電子媒體方式核轉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相關財務報告申報期限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通知證券商以書面加送本條各項資料,證券商應於限期內送達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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