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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0024327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自114年1月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號修正後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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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及盤後下午一時四十分至二時三十分;其買賣申報限各該交易時段內有效。
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應以限價為之,且限當日有效;變更買賣申報時,除減少申報數量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報,再重新申報。
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段,本公司即時揭示試算成交價格與數量、試算未成交之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之申報價格與數量;另交易時間內即時揭示成交價格與數量、未成交之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之申報價格與數量。
零股交易盤後買賣申報時段,本公司於申報截止前五分鐘之時段內,即時揭示經試算成交價格後之未成交最高買進及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撮合後揭示成交價格與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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