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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50004238號函修正第62條之2條文,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5033255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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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條
前條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上市或上櫃,其無償配股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提供為信用交易、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或擔保放款業務之擔保品者,本公司於指定劃撥日依授信機構提供之擔保品所有人名冊,自證券所有人集保帳戶轉撥至授信機構融資融券專戶或擔保品專戶。
前條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發行人辦理分割減資之分割受讓公司股票,其與減資後股票同日上市或上櫃,依規定得為信用交易擔保品者,本公司準用前項規定辦理轉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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