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成交者,未依本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規定時間內與本中心完成給付結算,本中心依下列標準課以過怠金,但證券商能就其應付交割借券擔保金、交割價款之遲延交付提出無故意或過失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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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遲延一小時以內者,遲延交付之交割借券擔保金、交割價款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課新臺幣六萬元;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至三億元者,課新臺幣十二萬元;超過三億元至五億元者,課新臺幣十八萬元;超過五億元者,課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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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遲延一小時以上者,遲延交付之交割借券擔保金、交割價款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每超過一小時,增課新臺幣二萬元;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至三億元者,每超過一小時,增課新臺幣四萬元;超過新臺幣三億元至五億元者,每超過一小時,增課新臺幣六萬元;超過新臺幣五億元者,每超過一小時,增課新臺幣八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