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發生經營權異動者,於發生異動起連續二年每年進行財報實質審閱。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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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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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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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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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因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致其上市有價證券經停止買賣或變更交易方法,嗣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而恢復其有價證券之普通交易方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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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當期稅前淨利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三十之計算應以權益百分之十五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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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稅前淨損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三十之計算應以權益百分之十五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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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達到前款第(一)目之3、4、8且金額重大,而未於上一季執行專案審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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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行公司債到期有還款疑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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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現金及約當現金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例過大且無資本支出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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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預付款項金額或變動比率重大異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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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當期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未實現損失金額達一億元且占權益百分之三以上,或當期以交易為目的之未沖銷契約金額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四十之計算應以權益百分之二十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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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注意資訊本季增列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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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財務報告之應收款項、存貨金額占權益比重偏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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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財務報告逾期一年以上之應收款項達一定金額或達權益一定比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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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財務報告有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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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無形資產當季增減變動金額達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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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當季營業收入自結數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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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獨立董事解任致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無法召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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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