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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50005843號函修正第7條、第12條條文,並自115年11月15日起實施(115年10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50358130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第4條 (利率及手續費費率)
  1. 乙方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得向甲方收取借貸款項之利息及手續費,其利率與費率,均由乙方訂定,並於營業場所揭示以年百分率計算之利率。
  2. 前項利息按甲方取得融通金額之日起至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乙方應於利率及費率調整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或經甲方同意之通信、電子化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已融通尚未結清部分,乙方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及費率計算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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