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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0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10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501019332號函修正第5條附表一、第7條之2附表四之三,除第5條附表一自115年11月起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外,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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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為櫃檯買賣,應檢具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附表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
公開發行公司得僅就其所發行之普通股或各種特別股向本中心申請為櫃檯買賣,股權分散之記名股東人數及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之比率,分別按該櫃檯買賣股份種類之比率計核。
公開發行公司就其所發行之普通股與各種特別股一併申請為櫃檯買賣者,其普通股及各種特別股申請櫃檯買賣股份發行總額分別應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發行股數達五百萬股以上,並各均應符合股權分散之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三條之一所定要件申請股票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者,應檢具櫃檯買賣管理股票申請書(附表二),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
受託機構依第三條之二所定要件申請其發行之受益證券為櫃檯買賣者,應檢具受益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附表二之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
附表一-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
附表二-櫃檯買賣管理股票申請書
附表二之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
第7-2條
受託機構向本中心申請其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為櫃檯買賣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發行總金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
二、自櫃檯買賣日起算,其到期日須一年以上。
三、具有明確還本金額、存續期間、及孳息計付方式之定義與計算標準。
四、受益人人數達五人以上,且任五受益人持有第一受償順位受益證券之總金額未超過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但持有人為獨立專業投資者,不受百分之五十持有比例之限制。
五、該受益證券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
前項所稱獨立專業投資者,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法人或機構或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基金;且非不動產資產信託委託人,或其利害關係人或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或第二條第四項所定之關係人。
受託機構申請其發行之受益證券為櫃檯買賣者,應檢具受益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附表四之三、四之四),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
附表四之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
附表四之四-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按期申報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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