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9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9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商字第1150019686號公告修正第10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5035641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10條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國內股票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市值: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但標的為創新板上市股票者,應為新臺幣四十億元以上。
二、最近三個月成交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額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最近三個月月平均成交股數達一億股以上。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虧損,或最近期雖有虧損但無累計虧損者。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臺灣存託憑證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上市單位:一億單位以上。
二、最近三個月成交單位數占上市單位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前二項符合規定之標的以本公司每季公告為準,但於公告期間如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檢送之財務報告有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取消該證券得為認購(售)權證之標的。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國內股票,而該股票發行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虧損者,應於發行計畫及公開銷售說明書中說明以該標的證券發行權證之原因。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國內受益憑證或指數者,以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或指數為限。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外國證券或指數者,應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且不得包括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臺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標的為外國股票者,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市值不得低於五億美元(含),且最近三個月成交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額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最近三個月月平均成交股數達一億股以上;標的為外國存託憑證者,其最近三個月成交單位數占上市單位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期貨者,以在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非股票期貨為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