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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9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9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50017852號公告修正第27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9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50354622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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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經由捐贈、贊助、投資、採購、策略合作、企業志願技術服務或其他支持模式,持續將資源挹注於下列領域,發揮企業社會影響力:
一、文化藝術活動或文化創意產業。
二、運動賽事活動或運動產業。
三、學校教育、家庭教育或社會教育。
四、其他有助於公共利益或社會發展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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