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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9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9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50004926號函修正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15年9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50354026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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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利率及手續費費率)
乙方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得向甲方收取款項借貸之利息及手續費,其利率與費率由乙方訂定,並於營業場所揭示以年率計算之利率。
前項利息按甲方取得融通金額之日起至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或依雙方約定之期間日數計算並約定支付日期及方式;乙方應於利率及費率調整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或經甲方同意之通信、電子化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已融通尚未結清部分,乙方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及費率計算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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