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及價格訂定方式、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具有合理性之評估(如屬「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案件,得免評估有關計畫之必要性規定;若以已發行股份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或股票者,除價格訂定方式外,得免評估)。若有其他影響本次發行可行性之因素,請一併說明。
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人民幣債券者,應審慎評估到期償債資金來源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至少應包括到期還款之來源,如何取得人民幣資金,如赴海外發行者並應包括匯至海外發行地償債是否有相關風險等)。
第一上市(櫃)公司發行公司債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其申報年度或前一年度有辦理現金減資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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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外國發行人現金減資情形,加強評估本次募資計畫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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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國發行人是否於本次募資計畫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時,就「現金減資後再行募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討論並作成書面紀錄,並提報股東會說明現金減資後再行募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