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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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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6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50200958號函修正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1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5034322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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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契約之標的為一台兩(三十七點五公克),成色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第6條
本契約到期履約之結算,以本契約最後結算價與履約價格之差額乘以履約價格乘數計算之。
前項履約價格乘數為十。
第7條
本契約權利金報價以點為單位,權利金乘數為新臺幣十元,權利金報價之最小升降單位為零點五點。
第11條
新月份契約之上市,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每日結算價為基準(以下簡稱基準價格),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一個契約。另以前述履約價格為基準,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上下各推出十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前項所稱之履約價格間距,依下列方式決定之:
一、履約價格未達二千元:最近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五元,接續之二個偶數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二、履約價格二千元以上,未達四千元:最近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二十五元,接續之二個偶數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五十元。
三、履約價格四千元以上:最近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五十元,接續之二個偶數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一百元。
契約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最近月契約推出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基準價格之契約達十五個為止,接續之二個偶數月契約推出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基準價格之契約達十個為止。
當次近月契約成為最近月契約時,於一般交易時段依最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補足履約價格契約涵蓋基準價格上下各十五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除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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