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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查核證券商或槓桿交易商暨缺失追蹤考核與輔導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6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500621192號函修正第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50344061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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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中心為進行專案查核,得限期要求證券商或槓桿交易商提出檢討報告。
前項報告書應敘明下列事項,由證券商或槓桿交易商負責人及相關財務、業務、稽核部門主管簽名蓋章並檢附有關文件表冊:
一、前條所定情事之原因分析及影響評估。
二、違失人員責任。
三、改善解決方案。
四、帳簿文件、財產相關物件之保管人員及處所。
五、其他主管機關或本中心指定事項。
證券商或槓桿交易商提出第一項報告書,應提經最近一次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通過,併同審計委員會會議紀錄及董事會會議紀錄送達本中心;未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提經最近一次董事會討論通過,並經監察人簽章後,併同董事會會議紀錄送達本中心。本中心得視情形,通知證券商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前述事項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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