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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6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500614841號公告修正第6條之2條文,並自115年7月6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50137814號函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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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
中央登錄公債之買賣斷交易得為新舊券組合或長短券組合交易,其報價應採買賣利差方式申報,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
每交易單位之新舊券組合交易應依下列規則報價及成交:
一、買進新舊券組合交易係指依新券最近成交殖利率買進新券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並同時依該利率加計報價利差賣出同年期舊券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
二、賣出新舊券組合交易係指依新券最近成交殖利率賣出新券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並同時依該利率加計報價利差買進同年期舊券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
每交易單位之長短券組合交易應依下列規則報價及成交:
一、買進(賣出)十年期與五年期長短券組合交易係指依十年期新券最近成交殖利率賣出(買進)十年期新券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並同時依該利率減計報價利差買進(賣出)五年期新券面額新台幣壹億元。
二、買進(賣出)二十年期與十年期長短券組合交易係指依十年期新券最近成交殖利率買進(賣出)十年期新券面額新台幣壹億元,並同時依該利率加計報價利差賣出(買進)二十年期新券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
本條所稱新券係指各年期中央登錄公債之最近發行期次,並依二年、五年、十年及二十年等年期分別於系統以02Y、05Y、10Y及20Y標記;舊券係指新券前一期及前二期之同年期中央登錄公債,並分別於系統以01及02標記。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最近成交殖利率係指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當日申報對象為包含百分之九十以上系統參與者之報價,且經成交之最新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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