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證券商作業委外使用雲端服務應與雲端服務提供者達成服務使用契約或協議,依「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十點及第十二點規定,應確認涵蓋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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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外事項範圍及雲端服務提供者之權責,應包括證券商與雲端服務提供者間之責任區分及雲端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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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應包括證券商存放於雲端資料所有權,以及雲端服務提供者向第三方揭露資料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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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雲端服務提供者終止委外契約之重大事由,應包括服務終止之資料處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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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雲端服務提供者就受託事項範圍,同意證券商、主管機關、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同業公會或其指定之人查核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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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雲端服務提供者針對受託事項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應立即通知證券商,包括對於影響證券商之資訊安全事件通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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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涉及重大性自然人客戶業務資訊系統委託由雲端服務提供者處理,應包括委外作業移轉至其他雲端服務提供者或移回證券商之情況,原雲端服務提供者有關系統遷移、資料處理之義務,及雲端服務提供者服務中斷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