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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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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5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500609881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4條之1、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503412901號函)(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5000887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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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上櫃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產業別加強揭露永續指標(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
一、最近一會計年度終了日,依據本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規定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業者。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前項之上櫃公司依據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揭露所屬產業之永續指標,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確信報告。
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之水泥工業、塑膠工業、鋼鐵工業、油電燃氣業、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其他電子業,應依產業別加強揭露永續指標(附表一之四至附表一之十四)。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前項有關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四十億元替代之。
上櫃公司已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以下簡稱永續揭露準則),於年報揭露SASB準則行業指標資訊者,得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附表一之一-永續揭露指標─食品工業及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附表一之二-永續揭露指標─化學工業
附表一之三-永續揭露指標─金融業
附表一之四-永續揭露指標─水泥工業
附表一之五-永續揭露指標─塑膠工業
附表一之六-永續揭露指標─鋼鐵工業
附表一之七-永續揭露指標─油電燃氣業
附表一之八至附表一之十四-永續揭露指標─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其他電子業
第4-1條
上櫃公司應以專章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二)。
前項資訊中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盤查適用時程如下:
一、鋼鐵工業、水泥工業及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一百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三、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上櫃公司應依下列時程辦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確信:
一、鋼鐵工業、水泥工業及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一百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三、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上櫃公司應依下列時程揭露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之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一、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鋼鐵工業及水泥工業,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揭露。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櫃公司,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揭露。
三、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櫃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揭露。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第二項至第四項有關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二百億元替代之,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一百億元替代之。
上櫃公司已適用永續揭露準則,於年報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者,得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附表二-上櫃公司氣候相關資訊
第5條
辦理第四條第二項永續指標確信之會計師及所屬事務所,及辦理第四條之一第三項溫室氣體之確信人員及所屬機構,均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永續資訊確信機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上櫃公司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永續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上櫃公司應建立永續報告書編製及確信之作業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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