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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資訊確信機構管理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5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50008873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點、第3點、第7點、第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50341290號函同意核備)(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500609881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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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年報準則)第十條之一第八款、「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及「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下合稱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共同訂定之。
三
辦理年報準則第十條之一第八款及作業辦法第四條之一第三項所訂溫室氣體確信之機構及出具意見書之主導查驗員及會計師,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確信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取得我國環境部查驗機構許可證者。
2.會計師事務所除須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外,併具有溫室氣體盤查之確信或輔導經驗達一年以上。
(二)確信機構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查驗機構之主導查驗員,應為環境部合格登錄者。
2.會計師除應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資格規定外,併具有下列資格:
(1)具有執行溫室氣體確信或輔導相關經驗達一年以上之經歷。
(2)最近二年進修溫室氣體盤查或確信相關課程時數達二十小時以上。
七
本要點規定意見書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辦法第四條永續指標之確信標準,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確信準則3000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辦理。
(二)年報準則第十條之一第八款及作業辦法第四條之一溫室氣體之確信標準,應依下列標準之一辦理,但上市上櫃公司之部分營運據點屬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者,則依其規定辦理:
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確信準則3410號「溫室氣體聲明之確信案件」。
2.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發布之ISO 14064-3。
十一
本要點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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