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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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核准後三日內檢具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經本中心審查其符合櫃檯買賣條件者,應與受託機構簽訂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櫃檯買賣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暨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單位預作櫃檯買賣之準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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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銷售完成後三日內檢送受益人分散情形表,並洽訂上櫃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以上之期間。